《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是指清政府與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40年期滿;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簽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此為澳門被葡萄牙占據的歷史轉折點。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這個不平等條約的簽署,標志著澳門正式通過條約文件的形式成為葡萄牙殖民地,成為清政府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一個進程部分。
1535年,葡萄牙人開始在澳門進行貿易。1553年,以晾曬水浸貨物為由借住澳門。1557年,通過賄賂中國守澳官員,定居澳門半島。1851年和1864年,先后侵占澳門南面的氹仔島和路環(huán)島。此后,葡萄牙多次謀求澳門歸其所有,但均未得逞。1887年,清政府派代表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門協同中國緝查走私問題與葡方舉行談判。3月27日,清政府代表在中葡會議草約中確認葡萄牙可繼續(xù)留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在此基礎上,雙方于12月1日在北京簽訂該條約。共54條。主要內容有:①中國允許葡萄牙留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②葡萄牙可派公使駐北京,并在通商口岸派駐領事。③葡萄牙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④葡萄牙人可享受中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同等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1928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通知葡終止該條約,葡萄牙占據澳門失去合法依據。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在北京正式簽署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葡萄牙在英國支持下為占據澳門,于1887年12月1日(清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迫使中國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又稱《友好通商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該條約共54款,另有兩個附屬專約。
條約內容分三類,一是澳門地位問題,二是鴉片稅厘并征問題,三是中葡通商問題。與澳門地位有關的重要兩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節(jié)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1887年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jié)略內,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中國仍允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葡人可享受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條約,是葡萄牙占據澳門三百多年來中國政府對澳門地位做出規(guī)定的第一個條約,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個條約。也就是說,條約不僅使葡萄牙從此可以“一體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所有侵略權利,而且對澳門地位的規(guī)定更是給中國領土主權和國家尊嚴帶來嚴重損害。條約包括澳門地位、鴉片稅厘并征、葡萄牙享受最惠國待遇等內容。葡萄牙人終于獲得了爭取數十年而未得到的“澳門地位條款”與“最惠國待遇”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雖然再次確認《中葡里斯本草約》中有關澳門的提法,但同時規(guī)定:“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1928年4月,中國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政府中止《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但葡萄牙不走,繼續(xù)占領著澳門。
責任編輯:擱 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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