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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體網民吃了個大瓜,啃秋啃秋,這個瓜確實讓網民啃得跌宕起伏。
據新聞:|女子梁穎發(fā)微博稱遭強奸,不得已與對方戀愛,引發(fā)大量關注后,當事女子梁穎將微博清空。9月4日被指強奸的羅冠軍告訴記者,對方律師已經聯(lián)系自己,稱希望和解,可以公開道歉、賠償。這段時間生活受極大影響,自己“已經社會性死亡”,半年搬家3次工作換了3個,希望公檢法加快速度盡快給自己一個“背書”。警方已展開調查。|
爆料女子的主帖雖說已經刪了,可是俺有啊,8月30日筆者就說了,這事必成大熱點,請看截圖:
長圖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到我微博上看
可見平時網絡備存資料是件多么重要的工作,俺說它將成熱點就成熱點。
要成為熱點話題,性和暴力是很重要的要素(還有販賣焦慮)。梁穎的爆料同時具備這兩個要素(且觸目驚心),不成為熱點話題天理不容。讀者你們可以按照這個思路判斷今后網絡上發(fā)生的現(xiàn)象。
昨天羅冠軍發(fā)長文再次聲明,不存在強奸,一切都是自愿的,他們以前就是戀愛關系……
到底是梁穎說的符合事實,還是羅冠軍符合事實,我不去評價。說實話,男女兩個人在一起發(fā)生的不可描述之事,讓局外人評價其實就是盲人摸象,好在警方介入了,這個事情我只相信警方,堅決相信警方。
但這個熱點話題傳播中,確實有很多的250(包括一些著名大V)都犯了久治不愈的正義婊病,第一時間就確信了梁穎的說法,瘋狂傳播,歇斯底里譴責羅冠軍。250們,雖說警方最終結論還未出,但你們帶節(jié)奏地地擴散單方信息,心里就沒半點愧疚嗎?不應該提前向羅冠軍道個歉嗎?
如果這個事最終警方論定系謠言,那梁穎固然是可恨的,羅冠軍的行為就潔白無瑕嗎?下面我會談。
先說梁穎。
如果梁穎的長文系造謠,涉嫌違法犯罪是大概率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梁穎的擾亂公共秩序很明顯是存在的,也有人認為她的行為是尋釁滋事,構成具體行為的觀點或許有不同,但存在違法行為應該不是什么問題的。
梁穎的行為輕則涉嫌違法,重則還涉嫌犯罪。網友們普遍認為涉嫌誹謗罪。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如果羅冠軍不起訴的話,梁穎是不會被追究的。
常理分析,羅冠軍大概率不會起訴,一來畢竟曾經“恩愛”過,二來羅冠軍本來就想回歸平靜生活,又何苦通過訴訟再挑爭端,干擾生活?雖說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可以公權力介入,但梁羅之身份估計很難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
筆者認為,梁穎的行為更符合涉嫌這個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我國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別新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第二款。
該條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土悍f的微博傳播的廣度、深度、力度看,這個罪名比較符合。
當然也有人說梁穎涉嫌尋釁滋事罪,說實話,有其他更準確罪名可以用,又何須用這個抽象的罪名呢。
還有人提出,梁穎涉嫌誣告陷害罪,筆者認為基本不靠譜。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fā),雖說發(fā)在網上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也看到,但不屬于“定向”告發(fā),如果線下同時也向有關部門告發(fā),另當別論。
上面說的是梁穎。
下面說羅冠軍。
恐怕網民要說了,如果梁穎是造謠,羅冠軍沒強奸梁穎,還有啥可說的?
我來告訴你,越是沒強奸,越是有說頭。這里面學問大呢。
剛看到網上一個說法:“羅冠軍說自己社會性死亡。從某種角度來說,我覺得是好事,這可以震懾整個男性群體,尤其是那些手里有點小權利,對身邊女性有著陰暗想法的人。
任何一個稍微有點頭臉的男人都會怕這個,當他們擔心“每個女人都變成潛在的誣告犯”,出于自保,肯定會收斂自己的行為。哪怕是談戀愛,對待親密關系,也會更慎重。
這對女性整體是件好事?!?/p>
對這段話,我不完全贊同,但這段話說的倒是赤裸裸的實在。
羅冠軍的這次風波說到位點就是因為他和梁穎之間沒有結婚證,非婚關系下發(fā)生的性關系,被“指控”強奸了。他就沒有一點錯?婚姻內的性關系受法律保護,其他的性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這就是非婚性關系的風險。羅冠軍風險意識不夠,他是有錯的。嘗試風險時,必須有對沖風險的實力,這個自己細品。
正經夫妻外的性關系,涉嫌強奸的風險確實是有的,風險的存在對善良女性不是壞事。
強奸,又叫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強奸行為的實施者通常采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行進行性交行為。
這里的“違背意愿”“其他手段”“三不”有一定的籠統(tǒng)性,搞不好就涉嫌強奸了。當然了,我這里說的是“涉嫌”,最終定罪還得堅持“疑罪從無”原則。
所以,對男性來說避免“涉嫌”,最好的辦法是避免非婚狀態(tài)下的性關系,包括婚外情和戀愛期間(包括戀愛名義下)的性關系,如果不怕風險,那隨便。
恐怕有人會和我抬杠:照你這么說,婚內都可能涉嫌強奸呢。別別別,知道你要和我抬杠,我文章早寫好了一個老掉牙的問題:“婚內強奸”算不算強奸?。
不要走開,以下內容更精彩。
發(fā)生不可描述之事,即使做事之前是自愿的,相邀共歡,在歡娛行程中情況也會起變化,涉嫌強奸。我來說幾個案例:
1、張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開好房后,張男要求滾地毯,李女不同意,要求上床,張男遂以暴力和李女發(fā)生了性關系。
2、張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開好房后,張男要求不帶套,李女不同意,張男遂以暴力和李女發(fā)生了性關系。
3、張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開好房后,張男要求站姿,李女不同意,張男遂以暴力和李女發(fā)生了性關系。
4、張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開好房后,雙方都同意帶套,女子希望用杜蕾斯(避孕套牌子),而男子要用岡本(日本超薄避孕套),最終李男用岡本避孕套強行和李女發(fā)生性關系。
以上案例,李男都涉嫌構成強奸(真實案例也是有的)。
這說明,女方同意發(fā)生性關系的意愿,不僅僅是同意發(fā)生性關系,還包括發(fā)生性關系的地點、方式、姿勢等因素的同意。
這些就是非婚姻狀態(tài)下性關系的法律風險。所以男人不要以為戀愛期間不玩白不玩,這想法錯了,風險是存在的,至于發(fā)生還是不發(fā)生,那看對方心情。
還是婚姻保平安,幸福萬年長?。?!
責任編輯:水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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