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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山東高院負責人權威解讀改判依據(jù)。(2017-06-23 新華網(wǎng))
于歡案牽動著整個中國全社會和法律界的關注。從一審無期到二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在萬千民眾和媒體輿論的高度關注中,經(jīng)歷了過山車一般反轉(zhuǎn)的審判過程。對于年輕的于歡而言,過去的日子,無論心靈經(jīng)歷了怎樣的煎熬,也無論壓力多么巨大,但隨著二審法官的法槌鄭重落下,他終于得到了屬于自己應有的公平和正義。
于歡案正義的得來,離不開公眾樸素的公平與正義觀。一審宣判結果既出,立即引起了公眾對于歡的聲援。當然公眾決非魯莽行事,于理于情于法,他們所講也是有根有據(jù)的。對于普通大眾來說,盡管不可能對審判有多么的了解,也不可能對法律有多么的精通,但卻有著樸素而強大的公平與正義觀,對案件結果的合理與公正性,也能有一個基本的判斷。正可謂,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二審結果及過程中很多內(nèi)容也契合了公眾的判斷。所以,永遠不要嘲笑民眾的智慧,也不要低估民眾的力量。于歡案證明,民眾也是司法公正的監(jiān)督者,司法裁判既要讓民眾聽得懂,還要契合大眾的公平與正義觀,真正能夠說服他們。不能說服公眾的司法裁判,其公正性值得懷疑。
于歡案二審改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結果。二審改判了,那么,是不是說一審就不公正了?問題不可這樣簡單地去理解。一審判決結果的確有失公正,但并不代表司法的不公正,因為司法審判是一個過程,如果對一審結果不服,原告被告都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或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或直接進行二審。從于歡案來看,問題的焦點就在于,于歡的行為究竟屬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是不是防衛(wèi)過當,一審法院顯然是在這一關鍵問題認定上出了偏差,適用法律不準確。但可以說,正是由于司法審判的公開性,才給了公眾以對于歡案案情的了解,才有了公眾和輿論對該案的監(jiān)督,最終得以二審的改判糾錯。因此,于歡案改判,糾正一審錯誤,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結果。
一樣的案件,一樣的事實和一樣的法律依據(jù),為什么會得出不同的法律判決?我們可以這樣說,司法審判不是填空答題,而是一個充分論證的論證過程。換句話說,法律也是人來執(zhí)行的,自然理解上不同的人會有所差異。于歡案一二審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暴露出了一審起訴書、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jié)不全面,對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具體侵害行為有遺漏,防衛(wèi)性質(zhì)認定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硬傷”,也確實也反映了一審法院的審判水平和其他諸多問題,但正義的回歸過程,依然是司法順應民心、勇糾錯誤的過程,屬于司法公正的過程。也說明,不能因為司法過程中的偏差錯誤,而否定我國的司法公正。
無疑,無論國內(nèi)外,再公正的司法,也難免出現(xiàn)不公正、甚至是辦錯案的問題。于歡案能夠及時糾正,回歸公正,可以說成為當前我國公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與司法公正的一個范例,彰顯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也啟示我們: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司法公開,要善于接受社會與公眾的監(jiān)督。司法審判,既要嚴格遵循法律精神,也要注重回應公眾的關切,必須在二者之間找到契合點,讓民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與司法公正得到有機統(tǒng)一。這樣,司法公正也才是完整的。(賈合祥 西征網(wǎng)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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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合祥,一名曾經(jīng)的空軍戰(zhàn)士,25載軍旅生活,以戰(zhàn)鷹為伴,守衛(wèi)在祖國的邊疆,曾入滇執(zhí)行老山前線輪戰(zhàn)任務;一名普通的紀檢工作者,脫下戎裝,始終堅守在反腐敗斗爭的第一線;一名業(yè)余愛好寫作者,中國文明網(wǎng)特約評論員,尤以網(wǎng)絡評論為追求,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文字初涉報端,激濁揚清,傳播精神文明正能量,鞭撻社會歪風邪氣,今日矢志不渝,八小時之外,拙筆不墜,愿以筆墨網(wǎng)絡奉獻社會,為中國夢盡力。
入駐時間:2016-11-15